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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上所述,“贝克”、“BECK’S贝克”商标在中国和世界各地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。应作为驰名商标受到巴黎公约的保护。
被申请人作为一家中国厂商,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的商标,却在第16类商品上注册“BECK’S贝克”商标,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“贝克”商标,显然是对申请人商标“贝克”、“BECK’S贝克”的蓄意模仿。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中国《商标法》和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的有关规定,应撤销被申请人商标。
对申请人的上述理由,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商标“贝克”、“BECK’S贝克”与申请人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同类。申请人商标也不是驰名商标,即使申请人商标有知名度,也仅限于啤酒商品。且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时,申请人商标在啤酒上也远非公众熟知的品牌之一。应维持被申请人商标注册。
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:申请人使用在“啤酒”商品上“BECK’S”和“贝克”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,其中“BECK’S”商标早于1985年即在中国获得注册,“贝克”文字为申请人的字号。被申请人在第16类扑克牌等商品上注册“BECK’S贝克”商标,其英文部分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且具有知名度商标文字相同,汉字部分与申请人字号一样;而在第11类电冰箱等商品上注册“贝克”商标,与申请人字号相同,其注册时间亦晚于申请人“贝克”商标的注册时间。显然,被申请人商标是抄袭、模仿申请人商标,其行为已构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五条所指,违反诚实信用原则,以抄袭、模仿等方式,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。据此,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第1066308号“贝克”、第916326号“BECK’S贝克”商标的终局裁定。
第1066308号“贝克”和第916326号“BECK’S贝克”商标的撤销,带给我们一些启示:首先,在知识经济时代到来之际,知识产权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愈来愈重要,保护知识产权,促进经济发展已成为人们的共识。而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。本案的裁定结果告诉我们,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商标权的获得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,要以自己的商标去寻找保护,任何想借他人品牌、靠搭“便车”为自己开道的行为,其结果只能是“缘木求鱼”,一无所获,甚至会“赔了夫人又折兵”。其次,在商标权的保护中,对知名度较高且有独创性的商标,应予扩大保护。这一来可有效阻止恶意抢注行为,二来可防止驰名商标被淡化。第三,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商标意识,不仅要向企业宣传商标的重要性,而且要告诉企业应通过合法途径来创自己的品牌,保护自己的品牌。只有树立自己的品牌,才能在市场经济中拥有自己的一片蓝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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